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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2241973********,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时许,谭某某无证驾驶湘******女式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由东向西行驶在茶陵县腰潞镇**村沙场路段道路上,付某某驾驶湘******小车从后面超车后停在道路左边与停在道路中央的谭某某聊事,期间,前方来车被占道,谭某某遂启动摩托车往右前方行驶,车头右拐,正遇彭某甲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谭某某右后方超车,彭某甲的摩托车左手柄碰到了谭某某右肘,从摩托车上甩到路边,头撞到了路边一农户家的水泥围墙上,造成彭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当即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

2020年9月24日,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甲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110”报警电话记录、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办案说明、身份资料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视频、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被害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谭某某能主动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谭小春

检察官助理:谭琦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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