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8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1********,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江永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联系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与嫖娼人员约定价格和地点,与卖淫人员约定分成,居间介绍卖淫嫖娼活动。其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介绍陈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与姜某某,分别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抓获,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他们经被告人谭某某的安排、介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
3.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和赵某某嫖资分成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卖淫、嫖娼人员均已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燕玲
检察官助理:万莉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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