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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本案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谭某某在嫖娼时认识违法人员“洋洋”,并约定谭某某成功介绍嫖客可获得100元至200元的介绍费,其中: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向违法人员“李某某”及其朋友共介绍4名卖淫人员,后“李某某”及其朋友根据谭某某安排到本市东城街道万达公寓SOHO22栋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向违法人员“阿军”及其朋友共介绍2名卖淫人员,后“阿军”及其朋友根据谭某某安排到本市东城街道万达公寓SOHO22栋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街道**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楼***房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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