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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72********,汉族,鸡西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辽K****G号长城牌轿车沿二道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路交通岗西侧时,与前方孙某驾驶的辽K****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下车查看情况,在交谈过程中谭某某被对方发觉有酒驾嫌疑,因害怕报警被公安机关处罚,谭某某返回车内驾车逃逸。当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道街交通岗时,将前方贾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撞倒,致贾某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谭某某继续驾车逃逸。当车沿三道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心路交通岗时,谭某某闯红灯强行左转弯将对面东北角路边行人王某甲撞倒,致其脑挫伤、脑室出血、身体多处骨折,同时将白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辽K****9轿车的前脸、机盖、大灯撞毁,谭某某将车倒回路面又继续驾车逃逸。后公安机关在辽阳市中医院院内将洗澡后返回车旁的谭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员信息档案、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住院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协议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孙某、贾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为逃避处罚而驾车逃逸,在驾驶机动车逃逸过程中连续冲撞行人、车辆,致二人受伤及车辆毁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某

王某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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