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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身份证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 被告人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没某某” (微信号为“AV116****”)与南京市秦淮区的胡某某联系,按照人民币一个月15元的价格收取胡某某人民币15元,邀请胡某某加入其建立的 “5群841568367”的百度群组,该群组内有视频文件共计189个,群组成员超过30人。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鉴定,上述视频中有166个为淫秽物品。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

                                    检察官:迟晨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17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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