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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寓**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21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3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02199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研发中心员工,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4月5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詹某某(另案处理)系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供应商,其为了获取其他供应商的供货情况,通过聊天软件telegram向被告人谭某某出价人民币5万元购买**公司后台管理权限。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经朋友介绍,通过聊天软件相互加为好友,后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区南湖时尚城小区通过聊天软件提供了包含**公司等3个网站的网址,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侵入这3个网址,非法获取后台管理权限以便获取网站数据,后被告人李某某成功侵入**(系**公司网站域名),非法获取了该网站admin账号和密码,非法注入高权限用户liuguangcui和wangaiying,并将该非法高权限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告知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又将该非法高权限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告知詹某某,詹某某通过使用上述非法高权限账户查看**公司所有供货商的历史、实时服装订单销量和服装产品的款式,以调整自己供货的产品款式。詹某某向被告人谭某某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谭某某处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获得**公司的谅解。

2019年,被告人谭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保存在其台式电脑里。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在其位于本区金地雄楚一号商*栋*楼*的办公地点查获台式电脑2台。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电脑中《浙江学生数据姓名家长姓名手机号学校班级等-小学》的电子表格中得到含有学号、学生姓名、家长名字、家长电话、班级名称、学校名称等信息的有效数据926991条,从《男性保健1057条》的电子表格中得到含有货物品种、应收款人、收件人、收件人电话、收件人地址等信息的有效数据107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脑数据信息截图、营业执照、后台管理登录界面、登录日志、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北京甄真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28066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违法所得达到人民币25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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