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9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从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处接收公民个人信息97000余条,在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场**栋**室分发给聘请来的人员,虚构“火币网”公司客服等身份,引导手机机主添加其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或者微信群,期间拨打电话20000余个,违法所得53025元。
2020年7月31日,民警在周某某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搜查到写有手机号码的A4纸张若干,存储9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U盘一个。同日,民警在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君悦湖小区抓获谭某某,从其住处和汽车内扣押电话机16部、电话卡3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电话卡、电话机照片;
2.扣押物品清单、话术单、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及收款截图、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紫英
检察官助理:黎家聪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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