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56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7********,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皇姑区昆山中路行经华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区**路**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了血液样本。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莹
马洪生
2018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4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560号
被告人谭凯,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708293314,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铁路沈阳局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车辆段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1-2号1-4-2。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谭凯酒后驾驶辽A95E07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皇姑区昆山中路行经华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区皇寺路哈尔滨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了血液样本。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谭凯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谭凯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凯,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丽莹
马洪生
2018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凯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4128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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