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50分,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中发东路消防中队对开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二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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