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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居民身份号码441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村**号。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2时40分,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100***)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江闸公路由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江闸公路皇海水产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粤Q1****号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谭某某及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发现谭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谭某某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290毫克/100毫升,遂抽取谭某某的血液送检。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7毫克/100毫升。

经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的第44170142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和郑某某在市直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双方自行承担车辆损坏维修费用,谭某某赔偿郑某某人民币5000元作为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的协议。

2020年9月3日,经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谭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血液化验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应对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昭光

                                               检察官助理 梁崇颖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查获经过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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