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3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道**组**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丰城市**道**队执勤民警查获。谭某某吹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抽血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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