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以云公诉字(2020)00058号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1日将本案交办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浮市区**路路段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粤W*****号小型桥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谭某某被送至云浮市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3.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德
检察官助理:林莉莉
二○二○年八月七日
附:1.案件材料及证据贰册;
2.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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