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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分场**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赣AJ****小车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大道行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为81.7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建区**乡**分场**自然村**号。

    2.诉讼文书卷及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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