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分场**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赣AJ****小车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大道行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为81.7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建区**乡**分场**自然村**号。
2.诉讼文书卷及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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