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8年6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持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69.3mg/l00mL)后驾驶粤TK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我市东区海都汇往中山三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三路华柏路路口左转弯待转区域时,在车上睡着,后被接报赶来的公安人员叫醒。在公安人员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在东区新世界花园地下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1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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