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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悬挂辽B****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已达报废标准)沿栗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庄河市栗子房镇温馨宾馆门口路段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许某某驾驶的豫P****3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谭某某受伤。许某某发现谭某某有酒驾嫌疑后报警,民警现场对谭某某呼气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85mg/100ml,后谭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测,被告人谭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28.28mg/100ml。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证确认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青

检察官助理:王瑱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谭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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