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中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甲在朋友谭某乙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行至攸县**街道**村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徐某某在路口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彭某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155.9mg/100ml,随后到攸县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36mg/100ml。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吹气酒精检测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酒精检测现场照片、吹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谭某甲户籍资料、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爱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奇
检察官助理:叶彬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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