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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住新疆阿拉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5时44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新N*号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阿拉尔市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金鲁学府小区路段时,撞到正在路边执勤的新N*警用巡逻车车尾。致被告人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8.00/100mg。

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拥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15042****。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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