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鄂L****8二轮摩托车由通山县通羊镇李渡村往九宫山镇方向行驶,因新冠肺炎道路被管控,谭某某遂驾驶摩托车往通山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通羊镇三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在检查中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88mg/1O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智勇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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