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与现住址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0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206.83mg/lOOml)驾驶湘******小型客车在耒阳市**酒吧门前停车场倒车时,将停放在**酒吧停车场周某某驾驶的耒快警0005新能源车撞到,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谭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谭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6.83mg/lOOml,现达成协议,己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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