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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家晚餐时饮食米酒,随后于当晚19时许,驾驶自己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乡村道路自**镇**村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组地段时,将在道路上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头皮裂伤、左第5-8肋骨不全骨折。事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339.87mg/100ml,所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乙醇含量、车辆性能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检察官助理:曹锐铧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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