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民,住**社区**小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小型轿车在湘阴县**镇**路**银行前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茉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73049769。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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