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0********,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于2008年9月3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7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6日22时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二路金阳街路口,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4****)由东往西行驶时,与前面同方向行驶的由戴某某驾驶的粤K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谭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2017年9月27日,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茂名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侦查期间,谭某某一直不到案,2018年12月26日,谭某某被茂名市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31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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