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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陕GZ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岚皋县民主镇驶往石门镇方向,车辆行驶至大岚公路28KM+660M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邱某某驾驶的陕GJ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邱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19时15分许,岚皋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岚皋县医院调查谭某某事故案件时,发现谭某某疑似饮酒后驾车,遂对谭某某进行血液提取,并于同月6日将提取的谭某某血液送至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依法检测鉴定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谭某某积极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同对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谭某某积极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并达成和解。

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顺忠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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