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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8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暂住本区******室。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梅园路人民南路东约400米处被民警拦下检查,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本区梅园路人民南路东约400米处被民警拦下检查,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谭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6mg /ml。

3.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取的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有驾驶资格及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被告人谭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莉

2021120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电话:1911519****

2. 侦查卷宗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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