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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敖永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在位于涪陵区**镇的覃某某家吃饭饮酒。酒后谭某某驾驶渝G****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毛某某、蒋某某从覃某某家外出发往丰都县城方向行驶。到达丰都县城后,毛某某、蒋某某在龙河大桥附近路段下车,后谭某某继续驾车往高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兴义镇砖厂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对谭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谭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3714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谭某某抽取血样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龙正宗

                              2020年7月28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丰都县**镇**村**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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