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镇**村人,群众,无业,现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亿昌牌”电动三轮车,在临沂市兰山区**镇**路**路段倒车时,与姜某某停在路边的“恒阔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亿昌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被告人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9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罚,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缴纳罚金,且身患疾病,经调查评估后,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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