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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丘北县八道哨村方向驶往曰者村方向,18时30分许,行驶至八曰线K3+45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由南侧便道左转驶往曰者方向的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谭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93.15mg/100ml血,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血。经事故认定,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谭某某在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告知书,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照片、人身安全查检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也不是网上在逃人员。查获经过、传唤证,证实被告人在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其询问时,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行驶证复印件、收条,证实被告人谭某某被行政处罚及相关车辆信息,谭某某属于无证驾驶,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2.证人证言: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哥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打电话报警的事实。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在何某某家中饮酒的事实。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案发当天,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谭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八曰线K3+45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以及谭某某对其所驾车辆、事故现场进行了辨认。

6.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书:证实谭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93.15mg/100ml血,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血。经事故认定,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萍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6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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