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3********,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河口县**社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云G*****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河口城关边境派出所方向沿环城路驶往紫檀星苑方向,行驶至环城路自来水厂路段时,碰撞停放于车位内的云G*****小型客车,造成被告人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案发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盘青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口县**社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528735****。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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