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云阳县**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渝F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阳县**小区向云阳县亮水坪社区方向行驶,20时许,该车行至云阳县钓鱼湾路段时,被云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20时许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液提取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 :张 凯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云阳县**路**小区**栋**-**,联系电话:1502340****。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