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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350国道(京什东路)向南行驶,行至350国道750KM+657M处时,被在此处巡逻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什邡第二医院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5.3mg/100ml。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所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车辆属性是机动车,属二轮普通摩托车类。

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毅

检察官助理 王  伊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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