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8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0时,被告人谭某某在娄底市吉星路“**”店内喝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东幅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吉星路长岛商务酒店地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检测: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81mg/100ml。2020年7月8日,谭某某与朱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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