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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安丘市柘山镇车柘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车柘路与青柘路路口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以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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