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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从济南市长清区玉符街村外村酒店出发,沿玉符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鲁能电力配件公司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北侧的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9±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等笔录;7.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酌定从重情节,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张蕊

2020年12月21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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