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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社区**组。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恩阳区登科方向往恩阳区司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分许,行驶至恩阳区一小路口处时发现民警在检查酒驾,遂下车躲至附近药店,后被民警在药店将其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验,在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1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2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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