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二部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1196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在本市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江门市新会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粤ST****小车行驶至本市石大路寮步镇坑口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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