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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3********,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6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拘留所行政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解除拘留。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未成年人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381省道下行30公里479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153.3mg/l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6月16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出租房,联系方式:1372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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