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2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园**居**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0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K****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57号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0.2mg/100mL。后将其带到广州市花都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53.2mg/100mL。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 153.2 mg/100ml)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水清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8044****、1562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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