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5********,瑶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住平果县**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桂L****6二轮摩托车由隆安县方向沿国道324线往平果县方向行驶,行至新安镇新安市场路段时,追尾潘某某驾驶并搭载潘亮的桂A****9二轮摩托车,造成谭某某、潘某甲、潘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某乙无责任。经平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8.71mg/100ml。事故发生后经调解,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潘某甲2500元、赔偿被害人潘某乙57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 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 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淑瑜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7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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