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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G****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柳州市基隆开发区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炮团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后依法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23日,经交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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