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省道323线230Km+3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自翻,造成自己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谭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便在武宣县人民医院抽取被告人的血样,并送往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340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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