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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人民大道**横巷**号,现住廉江市**街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5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粤G****两轮摩托车行至廉江市**路**路段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和被告人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91120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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