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粤G****两轮摩托车行至廉江市**路**路段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和被告人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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