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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琴,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46分,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搭载其亲属廖某某、谭某,从**小区沿晋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晋阳路218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挡获。经鉴定,谭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8.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566****。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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