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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龙泉驿区老成洛路由西平方向往车城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老成洛路黄连村2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谭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mg/lOO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检察员助理:林方旭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084****。

   2.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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