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2012年12月20日谭某某因赌博被灌云县公安局处以罚款贰佰元;2013年11月26日又因赌博被灌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邀请朋友在灌云县圩丰镇幸福缘饭店吃饭,酒后谭某某驾驶苏G7****号小型轿车沿圩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圩伊线四队镇双桥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灌云县公安局四队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灌云县圩丰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9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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