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6********,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6 32分,兰考县交警队民警接110指令称:在兰考县S313省道与关仪路交叉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有伤员。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士在地上躺着,鲁R*****轿车司机谭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将其带至兰考县东方医院抽血取证。经过现场勘察询问证实:2020年4月12日05时30分,被告人谭某某驾车沿兰考县关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S31省道交叉口时,与沿S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刘庆红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被告人谭某某的小型轿车又撞上彭黑脸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使两轮驾驶员彭黑脸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被告人谭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1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谭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检察官助理:牛晓艺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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