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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宁市嘉祥县**街道**村**号,曾因打架斗殴于2012年3月28日被嘉祥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57分许,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经开区S**与**路交叉口东100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显示为83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取样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1mg/100ml,故谭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4.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1537****。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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