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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45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1********土家族,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暂住浙江省乐清市****村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40分许, 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2****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庆旺南路69号前路段时,发生两车刮擦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认定谭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经理化检验,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呼气式酒精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聪

2020年8月3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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