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1时,谭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后6位数:16****)由**中线往保亭县**乡方向行驶,行驶至保亭县**农场**队路口处,逆向行驶至左车道,与对向而来的、黄某某驾驶的琼BA****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黄某某随即报警,民警出警勘查现场结束后,立即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谭某某的血样。经鉴定,谭某某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226.6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谭某某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蒋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出警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等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前科情况、证据保全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明裕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668954****、1821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