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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琦瑞,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朋友沈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饭店)吃饭喝酒。20时30分许,谭某某和沈某某等人饭后回酒店休息。21时36分许,谭某某独自驾驶琼A8****白色起亚牌小汽车离开酒店,21时45分许,谭某某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婚纱摄影店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琼A2****白色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发生刮蹭事故。陈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谭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谭某某现场多次吹气未能完成检测。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浓度为220mg/100ml。

2019年11月7日,谭某某与琼A2****小汽车车主沙某某就车辆刮蹭事故达成《交通事故谅解书》,一次性赔偿沙某某人民币23000元。

2019年11月27日,海口市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交通事故谅解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报警信息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戚迎超

书 记 员:王健满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民房,联系电话1397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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