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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3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道办事处**路**号,住枝江市董市**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时12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鄂E****2小型轿车,沿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友谊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雪花啤酒厂北门地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中心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公园路烟草公司门前被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8mg/100mL。2020年11月7日,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卡口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梅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97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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